出具验资类询证函法律风险提示
验资类询证函的法律风险体现在各个方面,既有被询证资金没有足额到位,银行出具虚假或者不实资金证明的法律风险,也有验资账户违反了“只收不付”的规定,还包括询证函内容因各种原因被变造而使银行面临的法律风险。
一、银行出具不实或者虚假验资类询证函的法律风险
银行出具不实或者虚假的验资类询证函,主要体现在金额不真实或者虚假这一方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金融机构为企业出具不实或者虚假验资报告资金证明如何承担民事责任问题的通知》的规定,金融机构为企业出具不实或者虚假询证函,金融机构要在虚假或者不真实的金额范围内,根据其过错大小,承担补充性的赔偿责任。除了民事责任外,银行出具不实或者虚假的询证函,还可能构成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根据刑法的规定,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造成较大损失的行为。
为防范该类风险,银行在出具验资类询证函时,必须确保询证函中记载的内容与我行的内部记录保持完全一致。对于不一致之处,应当在询证函结论处的“信息不符”处进行明确的说明。
二、询证函被变造的法律风险
询证函被变造的法律风险,主要体现在如下两个方面:
1.询证函中记载的金额被变造。若金额被变造,银行可能需要对被变造后的金额承担相应的责任。金额被变造,更多情况下存在询证函中的金额系手工填写的情况下。为防范风险,建议在金额前不留缝隙地填写货币符号,如人民币的符号¥。
2.询证函中的空白内容被变造。一般而言,询证函中询证的内容涉及到许多方面,既有存款、贷款、或有负债(比如担保、承兑汇票)等多项内容。对于本次询证不涉及到的内容,也就是询证函中未填写内容的其他空白地方,如果不加以特别注明,该空白处可能存在着被变造的法律风险。
为防范询证函中的空白处被变造的风险,建议采用各种方式表明空白处无内容的意思,比如可以采用划线、填写“无”等方式。需要提醒注意的是,如果询证函对于空白处的填写有特殊要求,应注意按照询证函的要求进行填写。
3.其他防范询证函被变造风险的建议
一是若询证函的页数为一页以上,建议银行在出具询证函时加盖骑缝章。二是严格按照询证函中关于回函路径的要求,将询证函寄往会计师事务所。一般而言,询证函中回规定“回函请直接寄至 会计师事务所”,并注明该会计师事务所的地址,需要银行严格遵守询证函的要求。实践中,已经发生银行违反询证函的规定,将询证函直接交给企业,企业对询证函进行变造的具体案例,其中的教训值得银行吸取。
三、在验资期间验资账户违反“只收不付”规定的法律风险
(一)在验资期间验资账户违反“只收不付”规定的法律风险
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在验资期间只收不付”。 实践中,许多新成立企业或者拟成立企业,为了获取银行的验资证明中的验资数额,往往在将注册资本金打入银行结算账户后的当天或者几天以后,就将全部资金转移出去,而银行有不少工作人员片面地认为,银行出具的验资证明仅是时点数,而对于时点以后账户数额的变化以及企业的行为,与银行无关,往往主动配合企业转移资金。银行的这种行为,不仅违反了验资期间验资账户“只收不付”的规定,而且在法律性质、法律后果方面也是很严重的。
银行面临的法律责任主要体现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行政责任。由于银行的做法违反了《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银行可能面临相应的监管处罚,包括对银行警告、处5000元至3万元的罚款; 二是刑事责任。就企业而言,企业可能构成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银行可能构成违规出具资信证明罪。三是民事责任。由于银行的做法,违反了人民银行验资期间验资账户“只收不付”的规定,银行存在过措,银行必须要对其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对于转移或者抽逃出资的款项,银行需要根据其过错大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因此,为了防范该项风险,对于临时验资账户,银行应注意做到:一是在实践中要严格遵守验资账户验资期间“只收不付”的规定;二是对于确实需要从临时账户中转移款项的,应注意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要求企业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证明,无法出具证明的,应于账户有效期届满后办理销户退款手续。
(二)关于增资验资类询证函在“只收不付”规定方面特殊的法律风险及其建议
对于增资验资类询证函,是否必须开立临时存款账户,以及若不开立临时存款账户,是否还适用验资期间“只收不付”的规定,相关规定不明确。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单位存款人因增资验资需要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应持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决议等证明文件,在银行开立一个临时存款账户。该帐户的使用和撤销比照因注册验资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管理。”该条规定仅是规定“因增资验资需要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在银行开立一个临时存款账户”,而未规定增资验资是否必须开立一个临时存款账户,以及若不开立临时存款账户,是否还适用验资期间验资账户“只收不付”的规定,规定不明确,结果导致实践中执行不一。有一部分企业的增资验资账户为企业既有的结算账户,而非新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若企业未开立临时存款账户,而是在其既有的结算账户中进行增资验资的询证,由于结算账户中企业自身的结算往来资金和增资款项混同,若对于该账户,仍然适用验资期间“只收不付”的规定,银行可能面临企业转移或者抽逃其出资的法律风险的几率更大,法律风险更为严重。
因此,为了防范该种风险,建议:一是要求企业开立临时存款账户,进行增资验资的询证。二是若实践中必须在结算账户中进行增资验资款的询证,银行应注意采取各种方式确保做到在整个验资期间,结算账户中的资金余额不低于增资款项的金额。(市建行法律顾问 王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