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银行同业公会
规范会员银行招投标行为公约
第一条 为规范会员银行的招投标行为,加强自我约束和行业监督,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维护银行同业利益,根据《徐州市银行同业公会章程》和《徐州市银行同业公约》的要求,经会员银行共同协商,特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本公约所指招投标行为是指会员银行针对由有关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发出的贷款、代发工资、会计集中核算等招标文书,确定标的价进行投标的行为。
第三条 会员银行的招投标行为应遵守《商业银行法》等国家法律、法规有关政策规定,并遵循社会公德和行业的约定。
第四条 会员银行收到招标书后,认为招标书是合法、合规、公平、公正的,可以直接参加投标,但要接受同业监督。如存在违规、违约,应同样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条 若会员银行认为招标书中存在不合理条款,应以书面形式报公会秘书处。由秘书处组织公会相应专业委员会(或会员银行相应专业部门)进行审查,确认后,由秘书处及时通知所有会员银行一律不参加投标。
第六条 会员银行投标后应及时报公会秘书处备案,以便备查。
第七条 对联合参加的投标项目,有关会员银行应加强合作,制订合法合规的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利率或费率标准,维护共同利益,为客户提供方便、快捷、全面的服务。
第八条 会员银行如违反上述有关规定,尤其是对按招标书中存在的不合理条款擅自投标,甚至自行签订中标协议的,经查实,并报理事会确认后,将对违约单位进行以下处理:
1、同业内通报批评,限期收回投标书。
2、公会秘书处将对违约单位的违约事实进行登记,并报人行徐州市中心支行备案处理。
第九条 为维护行业和各会员银行正当权益,各会员银行及其网点机构有权对违约行为向公会举报。
第十条 本公约由徐州市银行同业公会理事会负责解释、修订。
第十一条 本公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并经各会员银行法定代表人签字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