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银行同业公约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健全现代金融监管体系,切实加强金融机构内控制度建设,加快银行、信托、证券、保险、信用社等行业自律制度建设,建立健全行业公会,制定同业公约,规范、协调同业经营行为”的要求,为加强行业自律和相互监督,维护银行同业利益,营造公平有序的竞争环境,经徐州市银行同业公会各会员行共同协商,特制定本公约。
第一条 各会员行应在营业场所公开明示本行经营的存贷种类、期限、利率和计息方法。
第二条 各会员行及从业人员在办理存款业务中不得向存款客户或其关系人支付正常利息以外任何名目的协储费、咨询费、手续费等费用,或馈赠实物、现金、购物卡,代付保险费,为客户报销费用等。不得采取存款“贴水”、高套利率档次、套用同业间利率、定期存款按季付息、提前支取享受原利率、虚增存款计息积数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变相提高存款利率。各会员行之间互相监督,对违反国家利率政策的行为可向公会或人民银行如实反映和检举。
第三条 不得对非存款部门下达单项存款考核指标,不得把存款任务下达到职工个人,禁止将存款单独作为考核指标与职工个人工资、奖励及其他个人利益直接挂钩。
第四条 不得以任何手段虚增虚减存款,不得以任何手段强制客户开立存款帐户。明知或者应知是单位资金,不允许以个人名义开设帐户存储。严格执行储蓄存款实名制使用有效身份证件的规定。
第五条 各会员行受理有关授信业务(包括贷款、承兑汇票、担保、票据贴现、保函、信用证及其他规定业务)申请时,严格按照《贷款通则》有关规定办理,将查验申请人《贷款卡》作为业务审批的必备要素。在办理有关授信业务时,须在信贷咨询系统如实、完整、真实反映客户负责情况。不占压或保管客户《贷款卡》。
第六条 不得违规提高或降低贷款利率和贴现利率。不得收取利息之外不合规定的咨询费、信息费、手续费或其他任何形式的费用。除贴现外,不得从贷款本金中预先扣收本笔贷款的利息。
第七条 对恶意托欠会员行贷款本息的企业,由公会组织统一登记造册,列入停贷名单,予以通报或公示。各会员行要采取联合制裁措施,清偿旧贷,不得为逃废债企业开立新帐户和发放贷款。
第八条 对于逃避主要贷款银行信贷监督的企业,其他开户行有义务协助贷款银行收贷收息,并提供贷款行所需的借款企业的有关信息。
第九条 公开结算方式、业务处理时间和到帐的参考时间,执行人民银行规定的统一结算方式和结算业务收费标准,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条 共同遵守《票据法》和结算纪律,按照《支付结算办法》及时准确地为客户办理资金汇划、银行汇票签发和解付,不得无理拒绝受理他行结算票据,不压单压票,不任意退票,不截留和挪用客户资金、他行资金和联行资金。不准违章承兑、贴现商业汇票,不淮逃避承兑责任,拒付已承兑的商业汇票款。对银行承竞汇票的查询应及时查复。
第十二条 为客户办理开户、结算、现金收付业务,不附加任何定外的条件。不得以放宽开户条件、放松现金管理进行恶意竞争。不得放宽或放弃对客户违反结算纪律行为的处罚。
第十二条 统一执行存款查询、冻结、扣划的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不得向企事业单位以套取现金提供便利为条件办理公款转储、持卡吸收存款。共同抵制通过异地大额汇兑或通过证券交易保证金帐户进行套现的行为。
第十四条 会员行有为客户履行兑换残缺人民币的义务,不得拒收小票及收取兑换手续费。
第十五条 各会员行应严格按规定开办银行卡业务,不得将基本帐户以外的资金转入单位帐户,不为单位卡存取现金。
第十六条 严格银行卡风险管理,通过人行金卡公司定期相互通报恶意透支现象及其持卡人名单,共同打击信用卡的恶意透支行为。发卡办理各项代理业务,不通过转帐卡、专用卡为持卡人或委托单位垫付资金。
第十七条 在办理银行卡收单业务、代理境外信用卡收单业务中,须向特约单位收取统一标准的结算手续费(标准由各会员行协商后制定),不随意降低或变相降低交易手续费。
第十八条 各会员行应加强银行卡业务的合作,进一步发挥金卡工程的社会效益。
第十九条 商业银行开立远期进口信用证必须具有真实的商品交易背景。为授信企业开立信用证,保证金的比例不得低于人民银行总行或会员行总行所规定的比例要求,其余部分要落实担保措施。为非授信企业开立信用证,应在充分调查论证的基础上落实全额足值的担保。
第二十条 对于同业间外汇资金划拨,开户行不得以头寸不足等理由,拒绝或拖延资金划拨。
第二十一条 共同加强外汇帐户管理,防止违规取现及外币现钞的非法外流。
第二十二条 金融广告宣传中,不得违背国家金融方针政策,不得使用有损其他会员行形象或具有诋毁含义的言词,不使用容易产生歧义的字眼。
第二十三条 各会员行必须向社会公开监督举报电话,并在营业厅内悬挂接受社会监督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 各会员行要自觉遵守本公约,凡违反本公约的,公会可根据不同情况通报,予以劝告、行业内公开通报、建议人民银行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对继续进行帐外经营、无单证或单证不全售汇、擅自提高或变相提高利率的机构主要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可提请人民银行及会员行上级行依据《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进行严肃处理。
第二十五条 本公约经徐州市银行同业公会全体理事会成员签字生效。
第二十六条 本公约由徐州市银行同业公会秘书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