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银行同业公会银行卡业务公约
第一条 为规范会员单位银行卡业务,优化用卡环境,方便持卡人,防范恶意透支,加强自律和监督,提高银行业集约化经营水平,根据《徐州市银行同业公会章程》和《徐州市银行同业公约》的要求,经各会员单位共同协商,特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开展银行卡业务应遵守《商业银行法》和人民银行颁发的《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及公会宗旨,遵循社会公德、行业行为,达到以自律促开拓,以监督促协作,以规范促发展的目的。
第三条 从规范业务行为,维护同业利益出发,各会员单位在开展银行卡业务中,必须共同遵守平等互利、资源共享、公平竞争、同进同出、统一标准的原则。
第四条 在开展代收费业务中,不得以欠收满付,损害银行利益而获得代收费业务。否则,即视为违规。
第五条 实行商户共享,积极探索POS共享技术问题。凡是某一行发展的特约商户,均视为共有的商户,发现问题及时协商解决,切实做好商户的发展和管理。
第六条 加强不良持卡人的信息交流,建立共同的防范机制,确保银行资金的安全。凡是一行认定为不良持卡人,其他行不得再为其办理银行卡(含借记卡)。一行持卡人发生恶意透支,他行应积极配合协助追讨。
第七条 严格执行人民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中的收费标准,不得随意改变。
1、严格遵守特约商户的结算手续费率。在人民银行规定的幅度内,经会员单位商定,统一执行对共享商户结算手续费率。
2、银行卡年费按各总行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不得将减免年费作为与他行竞争的手段。
3、各会员行必须严格执行各总、分行的其他收费标准,不得自行减免。
第八条 为了维护会员单位的共同利益,保证银行卡业务的实施,对有以下情况之一的:
1、降低或变相降低结算手续费率的;
2、不收取结算手续费的;
3、欠收满付的;
4、捏造事实诋毁其他会员单位商业名誉的;
5、违反公约条款造成其他会员单位经济损失的;
6、用非正当手段进行“黑幕”交易的。
同业公会一经查实,即视为违约,并将按情节轻重,进行以下处理:
1、责成会员单位主管领导作出书面检查,并限期整改;
2、同业内通报批评,视情节公布其检查;
3、建议人民银行徐州市中心支行追究主办单位领导责任,载入其任职期间档案,并视情节进行处罚。
第九条 会员单位及其网点机构如发现有违约行为可向公会举报,公会将及时调查处理。
第十条 本公约由徐州市银行同业公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公约自签约之日起生效。
二OO一年九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