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会员行国际业务,防范经营风险,维护银行业利益,经与会员行协商,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本公约所指国际业务是指会员行接受客户(单位或个人)委托,有偿代为办理国际结算、国际汇兑、代客外汇买卖等及本公约后续附属约定述明的其他国际业务。
第三条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在平等、自愿、
公平和诚实守信的原则下开展业务,不得损害客户利益和行业利益。
第四条 遵循公平竞争原则,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遵守商业道德,不得以诋毁他行的商业声誉、泄露其商业秘密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不得不计成本争揽客户,扰乱正常的经营秩序。
第五条 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利率及汇率浮动标准,不得违规或变相提高利率吸收存款,不得向客户承诺法律法规、政策许可之外的利益。
第六条 规范信用证业务,禁止开具融资类进口信用证。
第七条 严格执行手续费标准,不得降低标准或不收取手续费。
第八条 对联合开办的国际业务项目,有关会员行应加强合作,统一制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费率标准,维护同业共同利益,为客户提供快捷、方便的服务。
第九条 在开展业务、发布信息、解决纠纷等方面,应加强
与银行业协会的沟通。如遇疑难问题或同业纠纷,可由协会国际业务委员会或协会理事会调解。
第十条 自觉履行公约,严防不正当竞争行为发生。对违反本公约有关规定的,协会将在同业内予以通报。
第十一条 本公约由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公约自签约之日起生效。
二○○七年十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