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银行业协会银团贷款公约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会员单位的整体优势,为徐州市大中型企业、企业集团和重点建设项目提供资金需要,分散和防范信贷风险,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和《银团贷款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经会员单位共同商定,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银团贷款是指由两家以上会员行同时参加,采用同一贷款协议,按相同的贷款条件,向同一借款人提供资金的贷款方式。
第三条 各会员行在开展银团贷款合作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颁布的有关规定,确保银团贷款合法合规。
第四条 各会员行应自觉遵循“自愿参与、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合作原则,共同维护徐州市金融市场秩序和正当权益。
第五条 银团贷款合作范围:同一借款人的单个项目融资额较大超过一家贷款银行的承受能力或贷款银行认为须由两家或两家以上银行承贷的中长期贷款业务。
第六条 银团贷款的牵头行原则上由借款人自主选择并提出正式书面委托,也可由银团贷款各成员行共同协商产生。牵头行是银团贷款的组织者或安排者,所占银团贷款的份额一般最大。
第七条 银团贷款的代理行是负责对银团贷款进行监督管理的行,一般由牵头行担任,也可由银团贷款各成员行共同协商产生。
第八条 参与银团贷款的牵头行、代理行、参加行均为银团
贷款成员行。各成员行均是平等的民事权利和义务主体。
第九条 牵头行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借款人申请,认定银团贷款总额、利率及费率;
(二)向意向参加行发送组团邀请及借款申请书和有关资料,规定反馈期限,并集中其反馈意见;
(三)负责银团贷款协议的协商、起草、签署工作;
(四)组织召开银团会议,协商确定代理行及其他需要共同研究的问题或事项;
(五)负责银团贷款的全面管理,与代理行一起跟踪了解贷款使用、项目建设、生产经营等情况。如发现问题,尽快通知各参加行,协商解决办法,并负责与借款人协调。当银团贷款出现不良时,负责统一协调各参加行和代理行,对信贷资产进行保全;
(六)银团贷款发放后及时向徐州银监分局报告。
第十条 代理行的主要职责是:
(一)严格执行银团贷款协议,并按照协议保障银团贷款各成员行之间的利益,不得利用代理行的地位损害其他成员行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按照银团贷款协议的有关规定,发放和收回协议项下的全部贷款本金和利息;
(三)建立银团贷款台账,对贷款的发放、收回逐笔进行登记。
(四)办理银团贷款担保手续;
(五)设立银团贷款专户,将借款人支付的利息和归还的本
金,按贷款比例即时划付各成员行;
(六)收集有关银团贷款的实施情况,每半年向银团贷款成员行通报银团贷款的使用和管理情况,并接受其他成员行的咨询;
(七)办理银团贷款成员行委托办理的其它具体事务;
(八)负责将银团贷款协议副本及有关资料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徐州市中心支行和徐州市银行业协会备案。
第十一条 参加行的主要职责是:
(一)参与讨论和商定银团贷款代理行和银团贷款协议;
(二)按照银团贷款协议规定发放所承担份额内的贷款;
(三)及时向牵头行通报所获知的银团贷款发放和管理中的问题和意见,并协同牵头行和代理行共同研究解决;
(四)对借款人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二条 银团贷款项目由牵头行评审,也可由银团各成员行自行评审。采取何种评审方式由银团成员行协商确定。
第十三条 银团贷款采取“认定总额,各成员行分担”的方式办理。分担金额按“自愿认贷,协商确定”的原则进行。
第十四条 银团贷款各成员行应共同与借款人、保证人签订银团贷款协议。
第十五条 银团贷款必须实行担保。
第十六条 银团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银团贷款各成员行要严格按照银团贷款协议和承诺的贷款比例,按时足额将贷款款项划到借款人在代理行的专门账户。
第十八条 牵头行和代理行要指定专人负责银团贷款具体
事务。
第十九条 银团贷款各成员行按贷款比例享受权益,承担风险。
第二十条 银团贷款费用由牵头行、代理行、参加行在签订银团贷款协议时商定。
第二十一条 银团贷款各成员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构成违约行为:
(一)牵头行或代理行未履行监督管理义务,致使借款人挪用贷款;
(二)在贷款发生问题时,牵头行或代理行未及时向参加行通报,未采取必要措施,导致贷款形成风险;
(三)代理行未执行回收贷款本息与贷款同比例原则;
(四)参加行未按银团贷款协议规定按时足额划付款项;
(五)其他违约行为。
第二十二条 违约处理
(一)同业内通报批评;
(二)违约行为造成其他成员行经济损失的,应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第二十三条 本《公约》由徐州市银行业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公约》自签约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