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银行业与担保公司分类合作实施办法
(讨论稿)
为进一步加强银行业与担保公司的业务合作,积极扶持中小企业发展,防范信贷风险,根据中国银监会《银行开展小企业贷款业务指导意见》,经协会理事会研究决定,实行银行业与担保公司分类合作。为规范分类合作行为,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分类标准
(一)A类担保公司
依法设立,合规经营,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良好,担保能力强,未抽逃注册资金。有较为完善的风险控制、财务管理制度和风险准备金制度。有完备的代偿担保调查、评估、审批手续,有追偿损失的措施。正常开展贷款担保业务在一年以上,信用程度好,无不良担保记录,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1、由政府部门全额或部分出资,旨在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营中小企业贷款融资担保服务,具有相当资金实力、且业务管理规范。
2、由企业或自然人出资,有一定资金实力,注册资金在2000万元(含)以上,在银行专户日均存款达到注册资金50%以上,年度累计贷款担保额在1亿元(含)以上。
(二)B类担保公司
依法设立,合规经营,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良好。内部管理制度健全,未抽逃注册资金,风险补偿制度落实。正常开展担保业务在一年以上,信用程度好,无不良担保记录,且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由企业或自然人出资,注册资金在1000万元(含)以上;
2、在银行专户日均存款达到注册资金50%以上;
3、年度累计贷款担保额在5000万元(含)以上。
(三)C类担保公司
依法设立,合规经营,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较好。内部管理制度健全,未抽逃注册资金,风险补偿制度落实。正常开展担保业务,注册资金在1000万元以下,在银行专户的日均存款达到注册资金50%以上,信用程度好,无不良担保记录。
二、分类合作措施
(一)对A类担保公司,协议担保的倍数掌握在担保公司注册资金的5倍。为单个企业提供的担保倍数应控制在注册资本10%以内。担保贷款利率实行优惠,优惠幅度按照各行(社)同类同期贷款利率下浮10%。
(二)对B类担保公司,协议担保倍数限定在担保公司注册资金的5倍之内。担保贷款利率实行优惠,优惠幅度按照各行(社)同类同期贷款利率下浮5%。
(三)对C类担保公司,协议担保倍数限定在担保公司注册资金的3倍之内。担保贷款利率实行优惠,优惠幅度按照各行(社)同类同期贷款利率下浮3‰。
三、分类合作要求
(一)加强对担保公司的监督。银行一旦发现担保公司有抽逃注册资金、严重违法违规经营或不能履行担保责任的,应迅速采取措施,依法收回担保贷款,终止合作关系,并及时向协会反映,由协会秘书处通告各行(社),避免风险扩大和蔓延。
(二)增加透明度,及时沟通信息。各行(社)按季(季后15日内)向协会秘书处报送《徐州市银行业与信用担保机构合作信息通报表》,由协会秘书处汇总后反馈各行(社)。
四、本办法经理事会议审议通过后实施。
二OO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