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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银行业自律公约

发布时间:2011-12-28 17:05:02 来源: 作者:

徐州市银行业自律公约

第一条  为保证徐州市银行业依法合规经营,维护银行业合理有序、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共同抵制行业内不正当竞争行为,促进银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银行业协会工作指引》的要求,经会员单位共同商定,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在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守信的原则下开展业务,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客户利益和行业利益,共同营造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

第三条  遵循公平竞争原则,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遵守商业道德,不得以诋毁行业内其他单位的商业声誉、泄露其商业秘密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不得不计成本地争揽客户,扰乱正常的经营秩序。

第四条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利率、汇率政策,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利率及汇率浮动标准,不得违规或变相提高利率吸收存款,不得向客户承诺法律法规、政策许可之外的利益。

第五条  严格执行贷款审批程序,认真履行尽职调查义务,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不得采取降低贷款条件等不正当手段发放贷款。

第六条  规范票据业务,严禁承兑和贴现不具有或不能确定真实贸易背景的商业汇票,严禁发放贷款作为票据业务保证金。规范信用证业务,严禁开具融资类进口信用证。

第七条  开展中间业务要加强同业之间的沟通,杜绝恶性竞争、垄断市场等行为,不得以减免或承担相关费用为条件进行不正当竞争。

第八条  严格执行有关账户和现金管理规定,不得违反规定强拉客户开立账户,严禁为企业注册虚假验资提供方便,不得为不符合开户条件的客户开立银行账户,不得以放松现金管理为条件进行不正当竞争。

第九条  认真执行银行卡财务管理规定,规范收费标准,防范支付风险,严格成本核算。在银行卡业务规定中不得有同业内排斥性条款。

第十条  严格执行办理支付结算业务的有关规定,不得违反规定向各类会计结算中心、有关部门和单位无偿提供办公场所、办公设施、计算机软硬件系统和承担相关费用,或未经批准在客户办公场所设立固定服务网点。

第十一条  严格执行人才流动的有关法律法规,加强信息交流。支持和促进人员的有序正常流动,不得录用尚未与原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人员和其他依法不得录用的人员。

第十二条  按照规定披露经营信息,真实反映不良资产状况。在推出新业务、新产品时,应在产品推广的同时强化信息披露,及时向客户和投资者提示相关风险。

第十三条  不得对产品进行弄虚作假、故意夸大、引人误解或有歧义的宣传,不得贬低同业内其他单位的产品或服务。

第十四条  督促分支机构和全体员工按照本公约的约定加强自我约束,实现自我管理,将诚信意识贯穿于各项业务的各个环节,共同营造良好的行业氛围。

第十五条  加强员工职业道德行为规范教育,倡导无私奉献和克己奉公精神。强化廉洁自律机制,坚决反对以权谋私、贪污受贿等不法行为。严格遵守党纪、政纪和廉洁从业的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根据《徐州市银行业协会章程》规定,会员单位违反自律公约,经理事会决议或会员大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1、警告;2、通报批评; 3、暂停行使会员权利16个月;4、取消会员资格;5、报请徐州银监分局调查处理。

第十七条  各会员单位应互相监督,发现问题应及时向协会举报。协会将认真受理、查证,做出相应处理。

第十八条  本《公约》经徐州市银行业协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并签约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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