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银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徐州市银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字母为The Banking
Association of Xu Zhou。
第二条 徐州市银行业协会是由设在徐州市辖区内各类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银行业自律组织,是经徐州银监分局批准,并在徐州市民政局登记注册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社会道德风尚,执行国家经济、金融方针政策,按照协会章程开展工作,维护银行业合法权益,维护银行业市场秩序,提高银行业从业人员素质,提高为会员服务的水平。
第四条 本协会的原则是:协会开展各项活动应遵循自愿、平等、公正和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五条 本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为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徐州监管分局,登记管理机关为徐州市民政局。
第六条 本协会地址:徐州市中山南路91号。
第二章 职责任务
第七条 协会以促进会员单位实现共同利益为宗旨,适应银行业改革和发展的需要,认真履行自律、维权、协调、服务职能。
第八条 协会履行下列行业自律职责:
(一)组织会员签订自律公约及其实施细则,建立自律公约执行情况检查和披露制度,受理会员单位和社会公众的投诉,采取自律惩戒措施,督促会员依法合规经营,共同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依据章程或行规行约,组织制定行业标准和业务规范,推动实施并监督会员执行,提高行业服务水平;
(三)建立健全银行业诚信制度以及银行机构和从业人员信用信息体系,加强诚信监督,协助推进银行业信用体系建设;
(四)制定从业人员道德和行为准则,对银行从业人员进行自律管理,组织银行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和相关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五)对于违反协会章程、自律公约、管理制度等致使行业利益受损的会员,可按有关规定实施自律性处罚,并及时告知徐州银监分局;
(六)对涉嫌银行业金融机构和从业人员违法违规的投诉件和发现的业内涉嫌违法违规的行为,要及时报告徐州银监分局,并做好徐州银监分局批转投诉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九条 协会履行下列行业维权职责:
(一)组织会员制定维权公约,通过开展区域信用环境评级,发布诚实守信客户或违约客户名单,实施行业联合制裁等措施,制止各种侵权行为,维护银行业合法权益;
(二)参与徐州银监分局等部门组织的有关银行业改革发展以及与行业权益相关的决策论证,提出银行业有关政策、立法和行业规划等方面的建议;
(三)向地方政府和徐州银监分局等部门反映妨碍银行业改革和发展的问题,建立与有关部门的沟通机制,争取有利于银行业发展的外部环境;
(四)组织会员开展行业维权调查,及时向会员进行风险提示,促进会员加强债权维护和风险管理。
第十条 协会履行下列行业协调职责:
(一)接受会员委托,协调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之间的关系,协助徐州银监分局等部门落实有关政策、措施;
(二)协调会员之间的关系,建立和完善行业内部争议调解处理机制,公正、合理解决各种矛盾争端,营造良好的业内环境;
(三)协调会员与社会公众的关系,加强会员与社会公众的沟通,维护会员与客户的合法权益;
(四)加强同新闻媒体的沟通和联系,制定突发事件新闻处理机制,及时有效引导社会舆论,维护银行业声誉。
第十一条 协会履行下列行业服务职责:
(一)建立会员间信息沟通机制,组织开展会员间的业务、技术、信息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为会员提供信息服务;
(二)组织开展与境内外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及银行业协会间的交流与合作;
(三)加强与证券业、保险业等行业协会的沟通和协调;
(四)发挥行业整体宣传功能,协调、组织会员共同开展新业务、新政策的宣传和咨询活动,大力普及金融知识,提高公众的金融意识;
(五)组织开展业务竞技活动,增进会员间的了解和友谊,培育健康向上的行业文化。
第十二条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或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有关部门和会员委托、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三条 凡持有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金融许可证”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许可证”,在徐州市辖区内注册的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承认协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均可以向协会提出书面申请,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后,即可成为协会会员。
第十四条 会员单位向协会委派会员代表3名,其中1名必须是会员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并向协会出具“委派文书”。会员代表在任期内,发生离任、调任或其他情况不能出任代表时,由会员单位重新委派会员代表。
第十五条 会员权利:
(一)出席会员大会,行使审议权、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优先获得协会提供的有关信息、培训等方面的服务;
(三)对协会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和咨询,并对协会工作进行监督;
(四)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向协会寻求保护与支持;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六条 会员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履行协会制定的自律公约、规章和各项决议;
(二)承担或协助完成协会委派的任务,接受协会有关咨询和调查,向协会提供有关信息和统计资料;
(三)维护协会合法权益,关心支持协会工作;
(四)服从协会依据本章程以及自律公约等有关条款给予的因违章、违约所作出的处理,并自觉纠正和改进;
(五)按时、足额缴纳会费。
第十七条 会员违反章程、自律公约,经劝告不听从,经理事会决议或会员大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一项或多项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提请徐州银监分局调查处理;
(四)暂停行使会员权利1至6个月;
(五)取消会员资格。
上述第一项至第三项处分应经理事会决议;第四项、第五项处分应经会员大会决议。
被处分的会员有权向协会就该项事宜进行申诉,会员大会应对其申诉作出最后裁决,并报徐州银监分局备案。
第十八条 会员自愿退会,应提前向协会提出书面申请,经理事会批准,并付清一切应向协会缴纳的费用后,由协会发出书面通知,终止其会员资格,并报徐州银监分局备案。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九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大会。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监事长;
(四)审议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五)审议批准理事会的财务报告;
(六)对违章、违约会员作出处理决定;
(七)决定会费缴纳标准;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协会设立理事会,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二)召开会员大会或临时会员大会;
(三)向会员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提出修改协会章程草案交会员大会审议;
(五)决定协会内部机构设置,并领导各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六)选举和罢免秘书长;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负责人的聘任;
(八)决定会员入会或退会;
(九)决定对违章、违约会员作出处理,或提出处理意见交会员大会表决;
(十)研究会费缴纳标准交会员大会决定;
(十一)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协会设立监事会。主要职权:
(一)监督协会的财务预、决算;
(二)监督协会会员履行会员义务;
(三)监督协会的各项公约执行落实情况;
(四)负责对会员投诉进行取证调查。涉及上述有关事宜,监事会可以建议召开理事会,听取取证调查结果。在调查对象涉及监事单位时,该监事应当主动回避。
第二十三条 协会设立秘书处,对理事会负责。秘书处是协会的日常办事机构。秘书处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置若干内部工作机构,并配备相应工作人员。
第二十四条 协会秘书处的主要职责:
(一)督促检查协会议定事项的落实;
(二)起草提交会员大会、理事会研究的事项、文件等议案;
(三)组织、承办协会的有关会议、考察、培训等活动;
(四)促进、加强会员之间、会员与国内外银行之间的交流与合作;
(五)协调处理会员之间的争议;
(六)指导各专业委员会开展工作;
(七)管理协会财务收支、保管协会财物、文件档案;
(八)承办协会其他日常性事务。
第二十五条 协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聘请有关顾问,可依法设立有关专业委员会。
第五章 人员管理
第二十六条 协会实行会长负责制,会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协会设会长一名,专职副会长一名。
(一)会长由会员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担任;
(二)专职副会长拟任人选由徐州银监分局推荐。
(三)会长不在会员单位担任法定代表人时,应在一个月内辞去其在协会的职务,由本单位相应继任者接任。
第二十八条 会长领导协会开展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主持会员大会和理事会议,代表理事会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二)检查会员大会和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提名秘书长、副秘书长及各机构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签发协会有关重要文件;
(五)审批授权范围内的经费开支;
(六)组织协调协会的各项重大活动。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由会员理事和非会员理事组成。会员理事由理事会员单位提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为候选人,经会员大会选举通过。非会员理事由徐州银监分局推荐并经会员大会选举通过。理事任期每届为两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理事代表如发生离任等情况,由该理事单位提出新的代表人选,并经会员大会通过确认。
第三十条 监事长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设监事长一名,监事两名。监事由理事会提名,经会员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两年。
第三十二条 协会的理事、监事不得同时兼任。
第三十三条 协会的会长、专职副会长、监事长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经徐州银监分局审查同意后报徐州市民政局审批、登记。会长、专职副会长、监事长每届任期两年,连选可以连任,原则上最长不超过两届。
第三十四条 协会秘书处设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一名,均为专职。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一)秘书长由会长提名,经理事会选举产生并报徐州银监分局审查后,报徐州市民政局备案。
(二)秘书长、副秘书长每届任期两年,连选可以连任;
(三)秘书长在任期内发生违法违纪或有损行业利益的行为,经理事会研究并报徐州银监分局审查同意后,可提前解聘,并由理事会指定临时代理秘书长或提前改选。
第三十五条 秘书长主持秘书处的日常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开展工作;
(三)决定秘书处工作人员的聘用;
(四)审批授权范围内的经费开支;
(五)签发秘书处有关文件;
(六)处理其他日常工作。
第三十六条 协会的会长、专职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民政部关于社团组织主要负责人的任职基本条件;
(二)在银行界有较大影响和较高声望;
(三)从事金融工作6年以上或其他经济工作9年以上并在金融机构等有关单位担任过相应领导职务;
(四)热爱协会工作;
(五)专职副会长、秘书长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
(六)会员大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七条 协会秘书处应本着精简、高效的原则选配专职工作人员,可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采取会员单位派驻、外部聘用等方式配备,逐步实行职业化。
第三十八条 会员单位拟派专职工作人员人选由协会秘书处与委派方协商确定,徐州银监分局必要时予以协调。
第六章 会议制度
第三十九条 会员大会每届为两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徐州银监分局审查并经徐州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延长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四十条 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经理事会或三分之二以上会员提议可召开临时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由各会员单位委派的3名代表参加,每一会员有1票表决权。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参加方能召开。会员大会作出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四十一条 理事会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经会长或三分之二以上理事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有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七章 资产管理 使用原则
第四十二条 经费来源
(一)会员缴纳的会费(会费收取原则上实行预算制,并应
遵循合理负担的原则);
(二)接受捐赠和资助;
(三)利息收入;
(四)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开展会员赞同、社会认可的非营利性有偿服务。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三条 协会组织年度工作计划以外的大型活动,其经费可以单独筹集,也可设立专项活动基金。
第四十四条 经费开支
(一)所需固定资产、办公设备及日常费用支出;
(二)召开会议、组织培训、举办有关活动为会员提供各项服务支出;
(三)聘用人员工资、福利、社会保险、补贴奖励等费用支出;
(四)其他与协会活动相关的支出。
第四十五条 协会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六条 协会秘书处应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应准确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
第四十七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理事会的监督。
第四十八条 监事每年要对协会的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向会员大会报告。
第四十九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之前要接受徐州银行监分局和徐州市民政局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五十条 协会专职人员的工资和社会保险、福利待遇等,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薪酬标准由理事会研究确定。
第八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一条 对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审议后提交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二条 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徐州银监分局审查同意,并报徐州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九章 终止程序
第五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必须经理事会集体讨论,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徐州银监分局同意。终止前,须在徐州银监分局的指导下,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并到徐州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五十四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徐州银监分局和徐州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自徐州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由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二○一○年十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