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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银行业法律与风险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

发布时间: 2020-11-06 09:48 来源: 未知 作者: admin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明确徐州市银行业协会法律与风险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委会)的工作职责,保障及时、有效地开展各项工作,根据《银行业协会工作指引》和《徐州市银行业协会章程》,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专委会是徐州市银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领导下的专业工作委员会,依照协会章程和本规则开展工作。
      第三条 专委会的宗旨是维护银行业和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改善银行业的经营环境,促进银行业的稳健运行,实现银行业和会员单位的持续、健康发展。
      第四条 专委会工作的基本原则是公平公正、民主集中、及时联动、审慎防控。


第二章 职 责
      第五条 专委会行使下列职责:
      (一)以银保监会法律与风险管理方面的相关要求为根本,以落实理事会的工作任务为目标,开展委员会的工作;
      (二)组织制定法律与风险管理行业协作的相关规则和制度,有序开展行业联动;
      (三)根据会员单位发展需要、共性需求、业务难点,争取有关机构的支持,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
      (四)审议、制定银行信贷资产管理及维护银行债权公约,防控经营风险。维护行业整体利益,积极参与社会诚信体系建设,规范业务竞争行为,促进同业健康发展。
      (五)受理会员单位维权申请,审议并做出维权决议;制定防止借款(债务)人逃废银行债权行为的措施,确定会员单位申报予以同业制裁的债务人名单及终止制裁的债务人名单,对不良贷款进行处置,力争会员单位风险资产损失最小化。
      (六)督促贯彻落实债权人公约及相关制度、规定。组织调研会员单位资产业务创新中存在的风险点并提出对策和建议,及时收集、反映会员单位的意见和建议,争取监管部门对复杂疑难案件的支持帮助。
      (七)搭建会员单位法律与风险管理信息交流与共享平台,做好信息监测、传达、沟通相关工作,组织行业力量积极稳妥应对涉及全行业的法律和风险事件;
      (八)组织法律与风险业务培训、论坛、研讨及交流活动,增进会员单位之间相互学习借鉴,提升整体管理水平;
      (九)完成协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组织架构
      第六条 全体会议:专委会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七条 常委会:专委会设常委会,由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单位组成。
      第八条 专委会设办公室,负责日常事务。


第四章 成员及成员代表
      第九条 徐州市银行业协会的会员单位均可申请加入法律与风险专业委员会。
      第十条 协会的会员单位经向法律与风险专业委员会办公室申请,承诺遵守本规则并指定代表部门,即可成为法律与风险专业委员会的成员。
      第十一条 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提出全体会议议案的建议权;
(三)共享专委会建立的共享平台信息;
(四)提出维权申请,请求协会依法采取维权措施;
(五)对法律与风险专业委员会的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成员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成员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专委会工作规则及各项规章制度,执行专委会全体会议及其主任委员会的决议;
    (二)维护专委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关心、支持专委会工作,积极参加专委会的各项活动;
    (四)成员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各成员必须指定一名负责法律与风险工作的部门负责人作为成员代表,代表成员参加全体会议或常务委员会议。
    (一)成员代表一经确定,应具有稳定性。如因工作调动等原因发生变更,由所在岗位继任者担任,并须在30日内向专委会办公室报备。
(二)成员代表的意见应视为成员单位的意见。
第五章 全体会议
    第十四条 专委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全体成员会议(以下简称全体会议),由专委会全体成员组成。
    第十五条 全体会议行使下列职责:
    (一)审查和批准专委会的各项基本规章制度;
    (二)审查和批准专委会常务委员会成员单位(以下简称常委单位);
    (三)审查和批准专委会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
(四)审查和批准需由全体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专委会全体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经专委会常务委员会或三分之一以上成员单位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七条 全体会议由常委会召集。召开全体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三日前通知全体成员单位。全体会议可以根据需要邀请监管部门等或与法律风险相关部门列席。
第十八条 全体会议需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单位参加方能召开。全体会议的议题由常务委员单位、成员单位提出,主任或副主任审定。专委会办公室负责会议的筹备工作。
第十九条 全体会议决议实行表决制,每一成员单位一票。特殊情况下,可以根据需要采取书面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第二十条 全体会议决议需全体成员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以书面方式进行的表决适用同样原则。
第六章 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一条 专委会设常委会。首届常务委员单位由协会秘书处提名,以后由全体会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叁年,连选可以连任。
常委会因工作需要可以决定增减常务委员单位。
第二十二条 常务委员单位行使下列职责:
(一)召集全体会议;
(二)执行全体会议通过的决议;
(三)在全体会议闭会期间,行使全体会议的职责;
(四)制订专委会基本工作制度和行业维权方面的规章制度;
(五)受理成员单位维权申请和诉求,采取措施进行维权;
(六)负责全体会议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三条 常委会会议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经主任委员或三分之一以上常务委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四条 常委会会议由专委会主任召集、主持。主任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主任或协会秘书长指定副主任主持;召开常委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三日前通知常委会委员。常委会会议可以根据需要邀请监管部门等相关部门列席。
第二十五条 常委会会议决议实行表决制,每一常委单位一票。特殊情况下,可以根据需要采取书面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第二十六条 常委会会议决议需全体常务委员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以书面方式进行的表决适用同样原则。
第七章 办公室
    第二十七条 专委会设立办公室,负责日常事务。办公室设在协会秘书处维权部。
第二十八条 办公室行使下列职责:
    (一)负责全体会议和常委会会议的组织工作;
    (二)具体落实全体会议和常委会的决议事项;
    (三)负责专委会日常管理工作;
(四)负责全体会议和常委会交办的工作。
第八章 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
    第二十九条 常委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8人。首届主任委员单位由协会秘书长提名,经常委会选举产生,其余均为副主任委员单位。以后由全体会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叁年,连选可以连任,原则上最长不超过两届。
    (一)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人选必须分别从主任委员单位和副主任委员单位产生。
    (二)常委会主任和副主任委员应当由主任和副主任委员单位的相关法律和风险部门总经理或相当级别的管理层成员担任。
    (三)常委会主任、副主任选举产生后由协会理事会聘任,在协会理事会领导下主持专委会工作。
      第三十条 常委会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行使下列职责:
    (一)主持召开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会议;
    (二)组织协调专委会、常务委员会工作;
    (三)向全体会议或协会理事会报告工作;
    (四)提名委员会常委单位侯选名单;
    (五)履行常务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九章  决议执行
  第三十一条  专委会会议通过的议案,经协会常务理事会审定形成决议后方可实施,各会员单位必须自觉遵守、履行并互相监督。
  第三十二条  会员单位对已生效的有关决议有不履行或违反行为的,报经协会常务理事会按有关规定分别采取警示、内部通报、自律性处罚、暂停行使会员权利、取消会员资格等措施予以处理。同时,报告徐州银保监分局,并提出有关监管建议。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经专委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并报协会核准后生效。
      第三十四条 本规则由常务委员会负责修改和解释。